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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2008-09-30 12:28:01 来源: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我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法出庭担任本案被告人李洪彬的辩护人,开庭前,本律师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事实有了清晰的了解,为履行辩护人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定性不准,被告人李洪彬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而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洪彬于2005年6月23日夜在其女友住处用水果刀刺伤被害人王胜利,后致该被害人死亡。我国刑法贯彻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理论,强调犯罪构成要件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犯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在确定具体罪名时不能以客观后果而定罪,否则会得出客观归罪的错误结论。

本案中,被告人确有持刀刺人的行为,客观上也造成被害人被刺而死亡的结果,但综合全案的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洪彬在本案中主观故意的内容为伤害,以致伤王胜利为目的,其追求致伤被害人的目的,以发泄其内心的怨恨的仇恨,而王胜利的死亡则出乎其预料,是其所不追求的结果。故被告人李洪彬在本案中的犯罪故意的内容为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现简要分析如下:

1、李洪彬不具有杀人的动机;

2、水果刀并非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更不是有目的预备的杀人凶器,而是在情急之下随手操起的作案工具;

3、李洪彬持刀扎人的目的是伤害他人,意图伤害被害人王胜利;

4、被告人和被害人存在互殴行为,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时,经法医检验其身上有伤,而且是锐器划伤,显然,其与被害人曾发生冲突,而且李洪彬也受伤,证据材料足以证实此;

5、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理由不充分,被告人行为时的主观故意不是杀人。

二、被害人有过错,其存在违法行为,该违法的、违反道德的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诱因。

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及其共同的女朋友周真,二男一女形成三角关系,围绕着一个女人,产生了十分荒唐而又可悲的恶作剧。本案中的周真,在二个男人之间周旋,几年前与有妇之夫的本案被害人产生所谓的“恋情”,生下了现已6岁的小孩,而其又于二年多前与本案被告人李洪彬成为“恋人”,按其自己的说法,她与李洪彬“开始是朋友关系,后来是恋人关系并同居”到案发前又成了“姐弟关系”,如此微妙让人难以琢磨的莫测变化,让至今未婚的被告人李洪彬神魂颠倒,利令智昏,陷入迷境,不能自拔,以至于为了表示对周真的忠实感情,竟然当着周真的面用刀砍下自己的手指。血淋淋的事实并未到此结束,当被告人李洪彬伤痕未愈时,案发当天中午周真与李洪彬一起吃饭、吃西瓜,竟然还向李洪彬表示想要一把同样好看的水果刀,李洪彬当即到商店买刀,晚上送给周真,但没想到此时周真却和被害人王胜利正在幽会,恼怒之极的被告人李洪彬的突然出现,使周真感到意外。于是,水果刀成了杀人刀,悲惨的一幕便发生了,形成了本案。

透过卷宗材料,可以清晰地看出本案的案件事实。不能不说本案中的女主人公与被告人、被害人之间是一种不明不白的关系;是一种不正当的关系;是一种违背社会道德的关系;也是一种应为法律否定的关系。在这一过程中,被害人负有严重的过错,而周女士也具有相应的过错,其一天在二个男人之间周旋,最终酿成祸端。

三、关于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该二罪的最高刑均为死刑。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不宜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其不是罪大恶极,非杀不可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顽固不化的犯罪分子。被告人有罪,但罪不至死。建议合议庭对其适当量刑,以罚当其罪,体现刑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罪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

总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李洪彬应定故意伤害(致死)罪;本案中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有罪,但罪不至死。请合议庭根据本案证据,结合本案案情,对其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曲海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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