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国开展一场社会正义运动及平等权利运动
——在中国反垄断第一案研讨会上的讲话
胡星斗
李方平律师诉中国网通垄断[见附件一],我认为是能够成立的。
按照《反垄断法》,有四种情况构成垄断,一是达成垄断协议,形成“卡特尔”;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不合理的经营者集中;四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而中国网通至少涉嫌满足了第一条、第二条垄断的条件。
2007年2月,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就签署了一份《竞争合作协议》,规定“双方停止在非主导区域发展新用户、停止发展公众用户”等;2007年5月22日,律师李方平与学者联名向信息产业部寄出请求函,吁请信息产业部对中国电信与中国网通达成互不竞争协议、损害公共利益、形成南北寡头分治局面的行为进行查处。
中国电信与中国网通的有关人士辩解道:“我们两家都是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企业的责任。协议正是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而出台的”;“当年分家后,我们在对方的地盘干得都非常辛苦,但收益却不行。所以签协议在我们业内人看来,既是迫不得已,也是明智之举,能更大程度上保护国家利益,减少重复投资,避免恶性竞争”;“该协议出台的背景,是在中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都已经没有固网运营商盈利。这几年固网运营商被移动运营商挤压得太苦了!”
电信寡头真的太苦了吗?山东2006年度审计报告披露,中国网通山东省分公司职工的月均工资基数为2.13万元,月人均缴存住房公积金6389元。职工的实际年收入高达30万元!
电信垄断不但无法保护国家利益,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阻碍了技术进步,扭曲了资源配置,导致成本高昂、价格失真、管理低效、服务品质低下。
所以,中国网通涉嫌违背了《反垄断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款“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而且,中国网通对不具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员采取差别待遇的歧视性做法,也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六款“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因为户籍或者管理上的需要而实行差别待遇,这不是“正当”的理由。
据《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9),“正当”一词有两种解释,一是合理合法,二是(人品)端正。户籍制度严重地束缚了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侵犯了公民权利,违法了宪法中的公民“一律平等”的原则,所以,它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更不端正。
我主张逐渐废除户籍制度。目前废除户籍很难做到的情况下,着力改革户籍制度,特别是让医疗、教育、养老、就业、金融、财税、办理各种证照及电话等业务与户籍脱钩,是政府部门和相关国有企业应当做的事情和应尽的责任。
实现“同城待遇”,实现社会正义与公平,才能够建成和谐社会,否则庞大的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增加了疏离感,受到了歧视,怎么可能实现和谐呢?
所以,我主张在中国开展社会正义运动、平等权利运动,我在清华大学的演讲中对之也进行过阐述[附件二]。社会没有正义,平等权利不能实现,那么,三鹿掺毒牛奶、欺负弱势群体等情况永远不可能解决。
有人说,户籍制度是管理上的需要,按照户籍办理电话业务也是为了方便管理。
我早就撰文指出,建立国民信息系统或者叫身份证综合电子管理系统更加有利于管理水平的提高[附件三、四],有关部门为什么不做呢?
其实,还是既得利益在作祟。
但是,户籍改革对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中国的产业转型与升级都有巨大的利益和好处。
目前的户籍制度延缓了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农民工只能像候鸟一样去城市打工,春节及年龄大了以后返回农村,农民工无法成为稳定的产业工人,企业也不愿意对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技术培训,企业永远依靠廉价劳动力,生产低端产品。所以,如果没有户籍制度的根本改革,可以说,中国的产业升级、经济转型都是难以实现的。
反垄断、反歧视,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就是改变目前中国企业的两极化——一极是国有垄断大企业,另一极是民营小企业;国有垄断大企业越来越多地进入世界500强,这不是好事,而是坏事,因为据我的研究,国有垄断大企业的资本利润率只有民营企业的1/5,他们是低效率的,也破坏了社会公正。
例如近来民营油企困难,十几万人下岗失业,凸显了国有石油企业垄断的弊端。
长期以来,国家只赋予了中石油、中石化两家企业有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的特权,进出口权也基本上被国有企业垄断了,极少数可以进口原油的私人企业也必须由国企安排炼制。
虽然“非公经济36条”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石油行业,但由于国有石油巨头在原油进口、开采、炼制上的排他性以及划分地盘,石油行业仍然是一个没有竞争的产业。
由于中石油、中石化等控制了石油产业的上游,民营石油企业只能在下游的炼制、销售领域发展,导致了民营油企仰人鼻息、受制于人,无法平等竞争、发展壮大。我国有民营加油站4万多个,但现在由于没有油源,关闭了1万多家。目前,国际油价剧烈波动、国内油品购销价格倒挂,民营企业更是生存困难,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巨头则乘机对民营企业进行油源限制,然后加以收购,这样,石油巨头的垄断地位不断地得到加强,最终会损害消费者和国家的利益。
消费者和国家的利益受损是由于垄断国企成本高、服务差、管理粗放,如果是诸多的民营企业竞争,国家的财政税收会增长好几倍。现在,国家每年还拿出几十亿元补助局部亏损的石油巨头,广大国民的利益都受到了侵害。
有人会说,国有垄断是为了国家安全,这也是无稽之谈。现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取消了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包括石油、电信、电力等部门都私有竞争了,难道他们的国家安全受到了损害?只要制定法律防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就行了!
前几年,中国就在酝酿制定《石油天然气法》,从而可能限制国有石油公司的垄断地位,但几年过去了,仍然袅无音讯。在世界各国,他们大多制定了石油法保证民营企业的平等经营权。如日本有《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法》、《石油公团法》、《石油业法》,巴西有《石油法》等。
未来中国应当放开原油供应、进出口贸易权,对于石油开采引进非国有大企业进行平等竞争,看谁给国家交的税收多、为国家寻找油路的贡献大;中国还应当取消原油“非国营贸易配额只能用于中石油、中石化炼厂加工,不得供应地方小炼厂”的规定,从而打破石油业垄断。
总之,无论是石油还是电信领域,都要打破垄断,这样才能保证效率与公平;企业更不能凭借其垄断地位进行户籍歧视。
中国必须开展一场社会正义运动和平等权利运动。
2008-9-21
(“胡星斗中国问题学、民生经济学”网站:http://www.huxingdou.com.cn。)
附件一:
北京:民间反垄断第一案正式立案
2008-09-19 16:51 李京华 新华网
有“民间反垄断”第一案之称的律师李方平诉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差别待遇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正式立案。据悉,此案是首例正式被法院受理的反垄断民事诉讼。
今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首日,兆信公司、惠科公司、网盟公司、恒信公司4家防伪企业以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过程中违反了反垄断法为由,对国家质检总局提起了行政诉讼。同日,律师李方平便剑指中国网通,以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对客户实施差别待遇,违反反垄断法第17条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申请立案。
上述四企业诉国家质检总局案于9月4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而李方平诉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一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18日立案后,成为我国首例法院受理的反垄断诉讼。
李方平在起诉书中称,他是在北京长期工作,户籍在外地的“北京新市民”。根据北京网通《客户服务合同》第2条的规定:“客户户籍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不在北京市的,客户应按北京网通要求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或者办理预付费的业务(服务)”。由于自己没有北京户口,他在北京网通报装固定电话时只能选择“预付费业务”,而相应的具有北京户口的北京市民则可办理“后付费业务”。而“预付费业务”和“后付费业务”在一系列资费优惠活动中则具有相当大的差别。
以2007年5月北京网通推广的“亲情1+”业务为例,李方平介绍,网通在该业务办理条件中,明确限定只限于后付费普通固定电话公众客户办理。这就使得像李方平这样的预付费用户无法获得网通所宣称的“月租归零、得通话时长、获增值服务、合账交费”等诸多优惠。类似将预付费用户和后付费用户区别对待的业务类型,李方平在起诉书中列举了8项之多。李方平称,北京网通凭借其在北京地区绝对的垄断地位,对预付费用户实施差别待遇,其做法违背了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同时也符合反垄断法第17条第6款规定的垄断行为,即“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李方平将北京网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网通实行差别待遇的格式合同条款和业务公告违法,并请求法院判令北京网通接受其办理“亲情1+”业务,并赔偿人民币1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附件二:
建议制订《平等权利法》,缔造中国的平等权利新时代
http://www.huxingdou.com.cn/equalrights.htm
制定《平等权利法》,建设“公平市场经济”——在清华大学的演讲
http://www.huxingdou.com.cn/qinghuaspeech.htm
附件三:
废除户籍制度、建立身份证管理系统的呼吁书
胡星斗
一、户籍制度的危害
(一)户籍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大障碍。构建和谐社会,虽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废除户籍制度、保障公民平等、实现迁徙自由却是在制度层面上消除隔离、走向统一、实现和谐的开始。
目前的户籍管理制度是隔离型的制度,它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城市之间割裂开来,按照特权、等级、排序进行治理,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同时损害另一部分人的权益。源头上的不公正日益成为仇恨、犯罪的渊薮,事实证明户籍制度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要求。
现实中国的不和谐——特权、贫富差距、地区差距、城市差距、身份歧视、省籍歧视、就业歧视、边缘群体、弱势群体、血汗工厂、农村贫困、城市犯罪、同命不同价、打工子弟学校、高考分数线差异,基本上都与户籍制度有关。户籍制度造成了人民事实上的严重不平等,如在求职方面,许多城市规定:某些行业和工种必须持有所在城市的户口才能被录用,报考公务员也只能是城市户口者;在求学方面,许多农业户口的子女在城市入学不得不交纳额外的费用,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由于“户籍制度”而丧失。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享有不平等的权利,其根源是户籍制度承载了太多的附加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户口簿不仅是一种身份的体现,而且是一种资源享有权的证明。
中国大陆事实上是一个“准分裂”的国家。虽然中国的各个省、市、县、乡、村的居民都承认自己是中国人,但大家似乎更认同自己是“广东人”、“潮州人”、“福建人”、“温州人”,海外有“广东帮”、“潮州帮”、“福建帮”、“温州帮”,国内还有“北京人优越感”、“上海人排外”、“河南人受歧视”等等现象。户口是中国的准国籍,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是国内的准护照,1978年之前,人民只有持有介绍信,才能在国内“出差”;三年饥荒时期,许许多多的饥民出外要饭而被千里抓回,活活饿死在户籍所在地;2003年之前,许多外地人被收容遣送,被关押、虐待。现在,中国公民终于可以去国内的任何地方,也可以在外地工作,但本地人优先;可以去深圳,但要申请边防证;可以去香港、澳门,但要办理通行证;可以在外地居住生活,但要申办暂住证,相当于美国有效期一年的非移民签证,只不过非移民签证针对的是外国人,而中国各地的暂住证针对的是国内同胞。只有办理了暂住证的人,才是合法移民;没办理暂住证的,是非法移民。农民工在中国城市的待遇,和美国的非法移民的待遇几乎一模一样,甚至还要更差。比如,美国的法律规定,非法移民的子女也享有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美国中小学生注册时,校方不能询问学生家长的身份。
可见,中国大陆确实是一个准分裂的国家,国家被条块分割化,中国人在自己的国家工作要拿“绿卡”,在自己的国土上生活却是“暂住”,地方主义甚至导致“政令不出中南海”。这种情况非常类似于德国十九世纪统一之前的邦国割据,各邦国各自为政,中央权力几乎不存在。
建设和谐社会,就要从改革极端不合理的制度入手,不要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有了好的制度,才可能逐步建立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只有废除户籍制度,实现迁徙自由、机会均等、统一管理,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中央政府的权威性。
(二)户籍制度与市场经济完全相悖离、相冲突。隔离型的户籍制度是秦汉专制时代的产物,那时“编户齐民”,目的是实行对臣民的严密控制;辛亥革命后,中国人民实现了迁徙自由,农家子弟毛泽东得以走南闯北,在北大作图书管理员,不需办暂住证,也不用担心被收容;到了计划经济时期,户籍制度重新被捡起,并且不断被强化,那时人民外出要凭介绍信,国家严格掌握户口迁移指标,夫妻即使长期分离,也难以“调动”到一起;同时,城市居民粮油关系、福利完全附着于户口,而农民则义务交粮、高价购买生产资料,国家依靠掠夺农民实现畸形的重工业化。
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劳动力市场化、国民自由迁徙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但落后的制度形成了对改革的极大阻力,既得利益集团也总是逆潮流而动,阻碍着制度的改革——劳动力流动,被当作“盲流”;招聘人才,但不给落户口;在异地居住3天以上,要办暂住证,严格地说,每年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都违规了,他们没有一个人办了暂住证;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投资办厂、购房大多不能改变身份,于是,有了中国特色的词汇——“农民工”、“农民企业家”,似乎“农民”代表了与生俱来的无法抹去的贱民身份;城市里的脏活、累活都是农民工干的,煤矿的工人大多数也是“农民工”,一幢幢高楼、一条条马路都是农民工修的,城市的基础设施大部分是农民的贡献、国有资产超过一半是五六十年来农民的牺牲、奉献所积累的,可是农民现在一无所有——连土地也是租来的,宅基地也不是农民的。
(三)户籍制度是“三农”问题的祸根,严重阻碍了中国城市化的发展。户籍的制度安排,使得城市可以无限度地榨取农村的财富、富裕地区可以无限度地掠夺贫困地区的人力资源,而无须负责外地人的社会负担,不用考虑外地人的医疗、工伤、养老、子女教育问题,地方政府的人均GDP、人均财政支出也不包括外地人在内。有专家统计,每个农民工每年创造的剩余价值是1.9万元,全国有1亿多农民工,每年创造的财富至少为2万亿人民币;另据统计,由于国有银行不给农民贷款,农村邮政储蓄也只存不贷,因此,农村每年向城市流出6000亿人民币,进一步维持了城市的繁荣。可以说,中国城市的发展,是以牺牲农民工的利益、放任农村越来越贫困为代价的。西方评论家认为,“中国的城市像西欧,中国的农村像非洲”,在很大程度上是事实。如果不废除户籍制度,中国的“三农”问题就永远不可能解决。
户籍制度制造了越来越大的城乡差距,十分有利于城市的发展,但严重妨碍了中国城市化的顺利进行,导致我国城市化速度的极其缓慢。国际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城市化率均高于工业化率,但中国正好相反,1978年时,中国的工业化率为50%,城市化率只有19%;目前,中国的工业化率在80%左右,而城市化率只有40%。据新华社2006年2月18日电,南京有百万农民工,但五年只落户了4~5人,每年不到1人,获得南京市户口的农民工不到百万分之一。1994年美国有城市1050 座,日本有城市667 座,均比当时中国的建制市要多,但他们的人口只有中国的五分之一或十分之一。
户籍制度既损害了农民、外来人口的利益,也损害了城市居民的根本利益。按照托达罗的人口流动理论,农村人口只要能够指望在城市中获得的预期收入高于继续留在农村的收入,那么他就会向城市迁移。这种迁移,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当然,事实上影响迁移的因素很多,不只是与收入相关,但无论如何,人为地限制迁徙,割裂市场,一定会降低经济效率。按照梯博特(Tiebout)模型,公共物品的边际成本为零,推动了各个地方政府的相互竞争;居民自由迁徙,用脚投票,将使得公共物品的供给与税收相当,达到帕累托最优。可见在中国,由于不能够自由迁徙,不仅社会公平丧失了,经济效率也损失了。
(四)户籍制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际公约,妨碍了公民权利的实现。1951年7 月16日,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一律实行户口登记;1953年4 月,政务院发布《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同时制定了《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以便在农村建立户口登记制度;1957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要求通过严格的户口管理,制止农村人口外流;1958年1 月9 日,毛泽东签署主席令,颁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此条例违背了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的条款。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户口迁移的规定》,强调“从农村迁往市、镇,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1975年、1978年、1982年三易宪法,干脆取消了自由迁徙的规定。
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是落实《世界人权宣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的第12条第1款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显然,中国的户籍制度与国际公约相违背。
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在中国,很多人回避或者从来不敢正视公民的自由迁徙权以及对自由迁徙权的限制所带来的危害,好像在中国,人口多,人民的迁徙权利就要受到控制,存在即合理。当中国社会出现种种不公平的事件时,人们只是震惊、气愤于地方政府或者某个领导人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没有人性。